发布者:许军|时间:2019年09月12日|13907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一、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、抢劫罪一案基本案情
鲁某某因银元被受害人谢某某的父亲非法侵占,在私自返回屋中翻找银元、财物时,被受害人谢某某发现,谢某某发现后抱住其大腿并大声呼救。鲁某某担心事发,惶恐之下持钝器击打受害人谢某某头部,致受害人谢某某当场死亡。案发后,鲁某某逃离现场,后被公安机关抓获。(案发前,鲁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)。
抓获后,长沙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、抢劫罪两罪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,采纳长沙市检察院的量刑建议,按照故意杀人罪、抢劫罪两罪判处鲁某某死刑立即执行。
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,本人接受鲁某某亲属的委托,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死刑复核中为鲁某某提供刑事辩护。辩护人认为:1、该案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罪;2、受害人一方具有过错是引发该案的原因;3、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;4、依法律规定,犯罪嫌疑人罪不致死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撤销死刑并将该案发回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。
重审期间,经与合议庭及主审法官多次有效沟通,最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意见和观点,依法认定嫌疑人犯抢劫罪一罪,并依法改判死缓,保住了鲁某某的性命。庭审后,辩护人再次会见了被告鲁某某,第一时间告知其判决结果,并嘱咐其珍惜生命,虔诚忏悔。从死刑立即执行到改判死缓,期间,辩护律师仔细阅卷、对照法律先后向办案机关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见书、量刑意见书,多次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细节,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调查、核实、辩护等实质性工作,改判的背后满含律师的辛勤付出和汗水。值得欣慰的是,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,依法改判,真正体现了刑事辩护的最高价值。
二、律师点评
该案中,侦查机关、公诉机关指控鲁某某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、事实不清,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持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对受害人实施杀害行为。其前期返回屋内翻找银元,后因被害人呼救,情急之下临时起意采取的暴力伤害行为,依法应当认定为转化性抢劫罪一罪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,但其主观恶意不大,内心也是反对死亡结果的,应当按照抢劫致人死亡量刑。同时,被告人鲁某某潜逃后一直表现良好,没有再犯新罪,不符合法律规定的“必须立即执行死刑”的情形,依法不得处以死刑立即执行。鲁某某归案后,经辩护人多次会见和有效沟通,鲁某某能够充分认罪悔罪,在庭审当中也进行了忏悔,依法可以减轻、从轻处罚。
本案经合议庭合议,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,将死刑立即执行依法改判为死缓。
三、意见建议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、《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为了保证刑事案件的正常侦办,防止串供、毁灭证据等违法行为的发生,在法院定罪宣判前,只有辩护律师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,了解案情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。涉及刑事案件的,只有辩护律师才能够帮助嫌疑人对抗公、检、法等办案机关,保护其诉讼权利和人权。
由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可逆性,近亲属应当克服“病急乱投医”的不良心态,切不能盲目、盲从的选择社会上拍胸脯、包结果的法律“黄牛”,更不能相信“关系”、“后台”,花冤枉钱事小,错过了最佳的营救时机不但成本更大,也给刑事辩护律师人为制造了不必要的麻烦和阻碍。近亲属的盲目、盲从行为,通常还会给自身造成巨大的刑事风险,比如妨碍作证罪、毁灭证据罪等等。
涉及刑事案件的,近亲属应当立即委托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和法律帮助。由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安抚其情绪,告知其诉讼权利、犯罪构成、应对讯问的方式方法,并向其了解案件事实及相关罪名。公检法违法、违规办案、取证的,由辩护律师代为提起申诉、控告并要求排除非法证据,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不受侵害。在侦查、批捕、审查起诉阶段,由辩护律师综合案情向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、羁押必要性审查,争取取保候审。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,由律师审查、核实全案的证据材料,并向办案机关收集、固定、提交当事人无罪、罪轻的证据,通过庭审发问还原事实真相,并向法院出具量刑意见书、辩护意见书,反驳公诉机关的指控、申请非法证据的排除,争取缓刑、不诉或最大限度的减轻刑事处罚,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。